【緩刑成功案例】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,判處緩刑
江蘇刑事辯護律師聯盟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蔣皓主任,為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張某某做緩刑辯護,適合終法院采納了蔣皓主任的辯護意見,張某某被判處緩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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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判決書摘要編撰:
(2018)蘇0106刑初402號
當事人信息
公訴機關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
被告人劉某,男,1987年生,漢族,無業。2015年3月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,2015年7元11日刑滿釋放。2018年1元16日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,犯罪收益罪被刑事拘留,2017年2月2日被逮捕,先羈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。
辯護人,龍芳,江蘇某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告人張某某,男,1973年生,漢族,無業。2018年1月25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,犯罪收益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2月12日被逮捕,先羈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。
辯護人蔣皓,江蘇通雅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寧鼓檢訴刑訴[2018]404書指控被告人劉某、張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,于2018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。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,公開開庭審理本案。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燕群出庭支持公訴,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龍芳,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蔣皓到庭參加訴訟,現已審理終結。
經審理查明:
2017年8月,被告人劉某得知韋某(已起訴)要出售一輛從租車公司租賃出來的豐田漢蘭達汽車,為獲得中介費,劉某聯系了對該款車感興趣的被告人張某某,張某某明知該車系租賃所得仍表示愿意購買以自用。劉某遂和韋某某、張某多次聯系,約定了購車的價格和交易地點。后因該車未能成功交易,又由莊某(已起訴)、張某(已起訴)等人出面,于2017年8月26日在昆明市云南物流產業集團和諧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租賃了云A7CW53豐田漢蘭達汽車,將該車以7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了張某某,劉某從韋某某處獲得了4千元人民幣的中介費。2018年1月16日,被告人劉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派出所抓獲。同年1月25日,被告人張某某被濟南鐵路公安城站派出所抓獲。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,并獲得被害單位諒解。經鑒定,該車價值17.93萬元人民幣。上述事實,被告人劉某、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。
本院認為:
被告人劉某、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收購,其行為已構成掩飾、隱嗬犯罪所得罪,且系共同犯罪法應子懲處。
關于張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認罪悔罪,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獲得被害單位的諒解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,本院予以采納
據此,本院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,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,結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的事實、犯罪的性質、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
依法判決如下:
一、被告人劉某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判處有期徒刑年二個月,罰金人民幣五萬元。
二、被告人張某某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,罰金人民幣五萬元。
審判長
朱錫萍
人民陪審員
丁文澤
人民陪審員
邵于民
日期
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
見習書記員
王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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